
2025年12月1日,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印發《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該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健全統一規范、信息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積極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政府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是指由政府推動設立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通過資源整合共享方式,為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運行服務機構。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遵循統一規范、信息共享、公開透明、服務效率高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交易目錄實行動態調整,依據《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將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各類公共資源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覆蓋范圍。鼓勵目錄外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五條 凡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的交易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應通過進場交易、信息共享等方式將其統一納入本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交易信息統一匯聚、集中發布。
交易活動未實現電子化交易以及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服務系統未對接的相關交易環節應進入省、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依法落實監管工作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市場主體跨區域自主選擇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相關工作。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或市(區)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同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全省各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按照國家制度規范及交易規則,健全本地區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負責推進交易目錄內的本地區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指導推動本地區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依法受理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要依法依規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管理、維護現場秩序;負責交易信息的統計分析、監測預警、發布和綜合利用;為行政監督部門提供監督平臺。
未經省政府批準或者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新設立具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性質的機構。
第三章 平臺建設
第十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與國家和各市(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連接,聯通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站點,一網匯聚,統一共享交易、服務、監管、信用等信息。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包括電子服務系統、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全過程規范化服務、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全方位智慧化監管。
電子監管系統為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提供在線監督通道。
第十二條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省行業制度規則運行,符合對接條件的,可接入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服務系統,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依法依規提供相關領域公共資源交易服務,配合各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采集、匯總、傳輸、存儲、加工、公開、使用等過程中,應當加強數據安全管理,防止數據被泄露、篡改和非法使用。
第四章 平臺運行服務
第十四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交易規則組織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分類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在身份認證、受理、信息發布與響應、評標評審、公示公告、合同簽訂、檔案管理等各環節,推行全流程電子化。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項目全流程電子化交易一般具備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項目通過電子證照、數字證書等方式,對發起方、響應方、代理機構以及評標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數字身份認證;
(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統一的在線受理、信息發布等服務;
(三)發起方、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線預約交易場所,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開標、評標評審、拍賣等活動;
(四)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專家抽取系統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五)發起方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交易結果進行確認,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交易結果公示或者公告;
(六)推行市場主體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簽訂合同或者上傳已簽訂的合同文本;
(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將交易信息和資料進行電子檔案歸檔。
前款所稱發起方包括招標人、采購人、轉讓方、委托人等;響應方包括投標人、供應商、受讓方、競買人等。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推進全省統一的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服務,實行交易服務“一網通辦”。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支持多類型、多介質數字證書(CA)兼容互認和移動數字證書(CA)全國互認,支持電子營業執照推廣應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庫動態管理,并推行一地注冊、全省通用。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等依法須公開的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鼓勵項目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時公開合同履行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條 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陜西省)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主要發布媒介。
項目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在法定媒介發布交易信息,發布媒介應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確保內容一致。項目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以及競爭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遵守相關規定和承諾約定。
第二十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從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等相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專家抽取嚴格規范。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代理機構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整理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公告或公示、交易文件、評標評審報告等全過程文書、錄音錄像和電子材料,作為檔案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違規銷毀。
公共資源交易檔案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具體規定年限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報送和統計分析制度,開展招標文件和采購文件合規檢測,加強數據分析、監測預警和綜合利用,定期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和分析報告。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與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形成監測預警、線索移交、配合調查、結果反饋的管理閉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完善評標定標機制,推行暗標評審、網絡遠程異地評標和席位制分散評標等方式,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確需收費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性質,其收費分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按照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交易監管
第二十五條 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采取綜合管理協調、行業監管、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相結合的監管方式,通過信息共享、全省一網大監管等形式,形成各負其責、相互協調、互為補充的協同監管機制。
第二十六條 省級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有關規定,加強行業制度規則管理。各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部門職責加強對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交易服務行為和履約行為的監督,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對交易項目進行抽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加強交易活動全過程見證,對違規行為予以提醒、勸阻并如實記錄,為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督提供協助。發現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交易行為線索,要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安機關報告。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服務系統加大交易信息公開力度,依法依規公開交易全流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行業監管、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電子化監督手段應用,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監管系統,創新數字化監管方式,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監測預警,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精準性。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機制,在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動態更新,規范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評價應用,及時向社會公開交易過程中的守信和失信名單,完善市場主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引導市場主體誠信履約。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主動接受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的監督,并對反饋的監督意見及時回應,依法依規處理。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引導成員單位提升執業水平,遵守法律法規制度、行規行約、職業道德,促進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目錄外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印發的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