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行業即將迎來重大變革。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一新規針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底數不清、管理缺失、違規從業、規避監管等問題,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提出了全 面系統的新要求。

一、市場亂象:從迅猛增長到問題頻發
招標代理機構作為聯通整個招投標活動、提供招投標專 業服務的重要主體,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李超介紹,目前全國已有超過11萬家招標代理機構、超100萬名從業人員。這些機構和人員對提高招投標效率、提升招投標專業化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2017年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管理取消后,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底數不清、管理缺失的現象日益突出。
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弄虛作假、泄露信息、策劃圍串標、向評標專家行賄等方式,違法開展業務,謀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了行業秩序。
二、 三大新規:全 面重塑行業生態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旨在全 面重塑招標代理行業的生態。
統一登記是實現有效監管的第一步。《辦法》要求代理機構在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上登記機構、場所、從業人員等基本信息。登記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姓名和證明從業人員招標專業能力的相關信息。規范從業是《辦法》的核心內容。在業務承接方面,要求代理機構要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擁有不少于5名符合專業能力要求的從業人員。同時,機構和相關人員未被禁止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等。在業務開展方面,要求實行項目負責人制,依法簽訂招標代理合同,規范收取代理費用。
配合監管是《辦法》的另一重要要求。招標人、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三、 八大紅線:細化明確代理機構嚴重違法行為
《辦法》第十七條細化了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嚴禁從事的八類活動,消除了監管模糊地帶:
1.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 通過向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3. 與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串通,規避招標,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4. 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
5. 為特定投標人或特定潛在投標人謀取中標創造條件或提供方便
6. 向評標專家行賄
7. 引導評標專家作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評標意見
8. 其他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代理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如有上述行為,將由招標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禁止一 定期限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等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四、 費用規范:減輕企業負擔的切實舉措
在收費規范方面,《辦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旨在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辦法》明確禁止代理機構將評標場所服務費、評標專家勞務費等不屬于招標代理服務范疇的費用計入代理費用。這一規定直指行業亂象,有效防止代理機構通過增加不合理收費項目提高招標成本,最終加重投標人負擔的行為。

五、 智慧監管:電子化數字化智能化監管網絡
為適應數字化轉型趨勢,《辦法》還提出建設智慧監管體系。
國 家將健全開放協同的招標投標電子化數字化智能化監管網絡,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智慧監管。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招標投標電子監督平臺將為各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提供信息支持。這一監管思路與近期國 家發改委、住建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深化智慧城市發展推進全域數字化轉型行動計劃》相呼應,該計劃明確提出“深化‘一網統管’建設”,“提升城市治理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隨著2026年的臨近,招標代理行業將迎來一次全 面洗牌。統一登記信息、規范從業行為、強化監督管理,這三駕馬車將共同拉動招標代理行業走向更加規范、透明的未來。
業內專家指出,這不僅是一次行業整頓,更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必將為工程建設領域的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力。